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| 《民法通则》、《物权法》对失物招领的相关规定 |
| 时间:2013-10-28 20:59:35 浏览量:2739 |
《民法通则》、《物权法》对失物招领的相关规定《民法通则》第79条第2款:拾得遗失物、漂流物或者失散的饲养动物,应当归还失主,因此而支出的费用由失主偿还。第93条:没有法定的或者约定的义务,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进行管理或者服务的,有权要求受益人偿付由此而支付的必要费用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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